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古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乡**村委**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15日,被不起诉人古某某驾驶云******号东风牌DFH3310A7型重型自卸货车沿景宽公路由景洪市往勐罕镇方向行驶。17时45分许,当车行至景宽公路K12+220M处时,与同向被害人岩某甲驾驶的太标牌无号牌电动车(后载玉某乙)发生尾随碰撞,造成岩某甲当场死亡,玉某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岩某甲系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经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古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岩某甲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玉某乙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本院认为,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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