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17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古某某驾驶川F*****小型轿车在德阳市旌阳区金江街逸品文具礼品生活馆门口倒车时,与车辆后方行人胡某某相撞,造成胡某某受伤住院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古某某拨打了122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2019年12月3日,胡某某在德阳市第二人民医院经医治无效死亡。经德阳正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因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其多种疾病以及诸多的并发症为死亡发生的主要原因,外伤为辅助、促进作用,建议外伤参与度约25%左右。经德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古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胡某某无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古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古某某没有犯罪前科,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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