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县院二部刑不诉〔2020〕Z5号
被不起诉人古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021971********,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梅州市梅县区**股科员,户籍地:梅州市梅江区**巷**号,住梅州市梅县区**城**花园**区**号。2020年6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0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古某某驾驶粤M9****号牌小车由梅县区**城往梅县区**镇方向行驶,18时20分左右,行驶至梅县区**镇**公司门口地段左转弯时,与梅县区**镇往梅县区**城方向直行由邱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邱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古某某叫同车的谢某某报警,并留在现场配合调查。经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古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邱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20年5月21日,古某某与邱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付邱某某家属115.4万元人民币,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梅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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