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州检一部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古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65********,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云南省昆明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镇**村。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被不起诉人古某某无证驾驶未悬挂号牌的二轮摩托车从山美往谢鸡方向行驶,于7时50分左右途经高州市**高速路口路段时,碰撞从其行驶方向的左侧往右侧方向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某某,摩托车倒地后压着行人刘某某,造成车辆损坏,刘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9月11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古某某扶起倒地的摩托车后驾车逃逸,古某某在2019年9月26日到谢鸡派出所投案自首,经问话,古某某对该交通事故的事实供认不讳。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古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古某某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事故死者刘某某家属人民币90000.00元(玖万元整),取得被害方谅解。
本院认为,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刑事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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