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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古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上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古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2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号,住上林县**镇**街**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2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古某某驾驶桂A****M号牌小型轿车沿S309省道由上林县大丰镇往西燕镇方向行驶,行驶至S309省道47km+130m路段,适遇对向车道被害人韦某某无证、酒后且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由西燕镇往大丰镇方向驶来,某某甲驾驶桂A****M号小型轿车与一辆大货车会车后,越过道路中心线占道行驶,导致与韦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韦某某当场死亡及上述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古某某拨打120和110电话报警,保护现场,在现场配合交警部门调查。经鉴定:被害人韦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导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上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古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古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4万元,并通过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6万余元,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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