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古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63********,汉族,群众,初中,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某某镇某某村503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我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古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8月19日被不起诉人古某某在长葛市工商银行申请了一张5万元额度的信用卡(卡号:5240470007866712),2011年10月29日古某某在长葛市超胜家电刷卡套现5万元,到期后,银行多次催收未予归还,期间变更联系方式,到外地打工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古某某已全部归还信用卡本金5万元,利息及滞纳金60835.11元。
被不起诉人古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古某某透支信用卡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不起诉人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案发后全额已偿还工商银行欠款,利息及滞纳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古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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