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古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31969********,汉族,高中文化,**有限公司总经理,广东省梅州市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镇**居委会**队**号,住海口市秀英区**路**号**庭院**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古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北路“和亿华天酒店”三楼和朋友陈某某等人一起吃饭喝酒结束后,接着在龙华区龙昆北路“亿华天酒店”二楼包厢和朋友一起喝茶聊天。直至次日凌晨1时35分许,古某某在饮酒后的情况下驾驶琼CF****小型越野客车载朋友陈某某从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北路“和亿华天酒店”停车场离开,途经龙昆北路,当其驾车行驶至龙华区龙昆北路与滨海立交桥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发现其有酒驾嫌疑,于是当场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显示为89mg/100ml。接着,民警依法将古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证实其血样中酒精含量浓度为9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陈香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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