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古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61966********,汉族,初中文化,赣州市****协会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镇**路***号,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晚上22时许,被不起诉人古某某饮酒后驾驶赣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赣州市章贡区***路由南往北行驶至***路口路段时,被在此处设卡执勤的交警拦下检查,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古某某进行呼气测试,结果显示酒精含量为97mg/100ml,后古某某被交警带至赣州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案发时古某某血液内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3.8mg/100ml。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2020年5月15日,被不起诉人古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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