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128号
被不起诉人古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播州区**镇**村**组。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9日,被不起诉人古某某醉酒后持C1E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3****号小型面包车,从播州区乌江镇乌江街上往乌江镇养龙槽方向行驶,22时22分许,途经遵义市播州区乌江镇乌江加油站,被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警支队)城市交通警察五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古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9.5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综合认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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