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县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古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25311966********,汉族,大学本科,群众,高县**委员,高县**局**所**,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住**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8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8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古某某醉酒驾驶渝******号小型客车从高县罗场镇方向往蕉村惠泽水库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高筠路22公里+300米(原省道206线347公里+700米)、高县罗场镇陈蕉路口处左转弯时,被后面由秦某某驾驶的川******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提取古某某血样送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5.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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