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孝检一部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古某某,女,36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29********010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县,住山西省**县**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古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7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古某某和刘某某因为生意合作发生争执、撕扯。在撕扯的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古某某用拳头打到刘某某脸部,导致刘某某牙齿外伤脱落,经孝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古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医药费等费用,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古某某不起诉。
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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