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古某某,男,苗族,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41952********,四川省兴文县人,文盲,农村居民,现住兴文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兴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古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农历正月期间,古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组织家人将自家林子里的柳杉采伐,并将部分树木出售给朱某某(另案处理)。经兴文县林业调查设计队认定,古某某滥伐林木蓄积27.2532立方米,滥伐林木树种均为柳杉,其中一片滥伐林木面积为3亩,林地类别均为公益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古某某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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