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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古某某盗窃案)_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Z32号

被不起诉人古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镇**组自建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16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30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古某某在贵阳市白云区**路**网吧内,趁被害人周某某熟睡之机,将周某某放在该网吧73号机电脑桌上充电的一部三星GALAXY S6手机盗走后自用,经贵阳市白云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395元,被盗手机已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被盗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且系三名未成年子女的唯一抚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古开辉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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