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登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古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811993********,汉族,初中毕业,住登封市少林办事处**村**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 2020年9月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9时许,被告人古某某在登封市嵩山路邮政银行内,趁人不备将放在大厅内咨询桌上的一部华为手机盗走。经认定,被盗的手机价格为22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古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
因被不起诉人古某某具有以下情节:
1、 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较小;
2、 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且退还被害人。
3、无前科,系初犯、偶犯,人身危害性较小。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被不起诉人古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