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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古某某盗窃案)_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登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古某某,女,199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811993********,汉族,初中毕业,住登封市少林办事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 2020年9月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9时许,被告人古某某在登封市嵩山路邮政银行内,趁人不备将放在大厅内咨询桌上的一部华为手机盗走。经认定,被盗的手机价格为22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古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

因被不起诉人古某某具有以下情节:

1、​ 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较小;

2、​ 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且退还被害人。

3、无前科,系初犯、偶犯,人身危害性较小。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被不起诉人古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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