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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古某某诈骗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嘉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02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河源市源城区**镇**村委会**村**小组**号,住河源市源城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经营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经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决定,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2日至10月28日,被不起诉人古某某应他人之邀,来到柬埔寨波贝,加入夏某某(在逃)、孙某某(在逃)诈骗集团当业务员,利用集团统一发放的手机、微信号养号、建群,在群内发送统一的虚假话术,配合“老师”诱骗群内客户投资比特币以诈骗客户钱财。古某某参与期间,领取工资4784.44元,已全额退赃。

经鉴定,夏某某集团柬埔寨波贝周期有61人能确认实际被骗金额,核实银行交易记录确认被诈骗金额为40671940.06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等法定、酌情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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