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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古某某贩卖毒品案)_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检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8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仁寿县人,住仁寿县****街*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14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古**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仁寿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4日古**同李*驾车到成都市成华区仁义路435号全季酒店,古**驾驶车辆在酒店外等候,李*到酒店内购买冰毒用于贩卖。2019年4月6日古**同李*将购得的毒品带至古**位于仁寿县**镇**街*号附1号家中,将购买的冰毒少量用于吸食,并将冰毒伪装藏于芝麻糕内准备邮寄至陕西省西安市贩卖给张*。当日,古**、李*二人到仁寿县**镇**街*号顺风快递点,由古**填写快递信息、支付快递费将装有冰毒的包裹邮寄至陕西省西安市。该快递途中于4月7起被四川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分局截获,毒品净重48.79克,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仁寿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古**涉嫌贩卖毒品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古俊峰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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