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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古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炉检一部刑不诉〔2020〕Z33号

被不起诉人古某某,男性,藏族,文盲,牧民,195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71952********,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炉霍县,住炉霍县下罗科马乡******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炉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炉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古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5日主动上交,其在十对年前从所某某处以一万一千元的价格购买的手枪。

经鉴定:该枪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mm“51式”手枪弹的非军用、非制式7.62mm枪支,具有杀伤力。

本院认为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上交、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炉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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