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古检公诉刑不诉〔2019〕16号
被不起诉人古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77********,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古蔺县人,住古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古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古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一案,由古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0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案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古某某两次使用捕鸟网在古蔺县**镇境内小地名“大坪子”处捕猎野生鸟类画眉共18只。
2019年7月31日,古某某在其家中被侦查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
综上,本院认为,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古某某的行为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古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野生鸟类画眉已放归山林。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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