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古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02196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11月15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古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始,被不起诉人古某某受雇于他人(另案处理),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白云区**镇**货运场**门**汽修厂对面空地,非法经营柴油。10月8日10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古某某,并查获柴油10.83吨及部分电子销售数据。经统计,已销售的柴油金额为29946.62元。经鉴定,现场缴获的柴油闭杯闪点为60°C,共价值人民币77326.2元。
被不起诉人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古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古某某不起诉。
缴获的柴油、显示器1个、主机1台等物品,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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