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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古某甲假冒注册商标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古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7198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日逮捕。

辩护人曾祺,广东海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古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

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古某甲**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地址:龙岗区园山街道****宾馆,加工仓库:龙岗区**街道**村**路**号)的经营者,在未经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2016年5月至2019年6月期间,其伙同古某乙从深圳华强北一带购买无标识的充电器、数据线,然后找人在充电器、数据线上打印Apple的注册商标,再将上述假冒Apple注册商标的商品用车送到华强北销售,从中非法牟利。2019年6月28日,民警从犯罪嫌疑人古某甲、古某乙的办公地点、仓库等地共缴获尚未销售的假冒Apple注册商标的电源适配器5295个、电源适配器延长线缆198条、USB连接线230条,经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513835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古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的数额存在争议,达到追诉标准的证据并不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古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嫌假冒Apple注册商标的商品应当予以销毁,汽车一辆(粤B7K****)及电脑主机2台建议返还给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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