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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古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番检公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古某甲,男,194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6194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5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蔡华荣,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古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广州市番禺区**镇**村根据上级部署进行农村土地确权期间,被不起诉人古某甲与古某乙、陈某某等人以确权的土地面积与实际不符为由,连续多日前往**村村委会质疑闹事,期间制作3副横幅,采取拉横幅、敲锣、扩声器等方式,鼓动村民到**村村委会门口聚集并反对村土地确权工作,并在**村**商场门口摆桌子进行维权集资、罢免村长等签名活动,聚集人数过百,阻塞现场交通并影响村委会工作及附近商户的经营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5.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古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古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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