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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古某诈骗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喀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古某,女,1998年4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31011998042XXXX,维吾尔族,本科,大学学生,户籍地:乌鲁木齐市北京中路,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古丽妮尕尔·台外库力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中旬至2019年10月中旬,被不起诉人古某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在微信朋友圈晒出可以办理贷款和卖妇女着装的信息,分别骗取被害人祖某2500元、阿某1100、吾某300元、米某450元、吐某1000元,总共骗取上述五名被害人5350元。 

案发后,五名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已被追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古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但是古某系初犯、学生,认罪态度较好、赃款被追回、认罪认罚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十三条之规定对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推动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见》,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相对不起诉。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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