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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只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只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80********,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暂住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镇**路**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816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金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82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只某某因被害人唐某某将车停放在自己废品收购站铺面(金堂县**镇**路**号**栋附**号)外面的路边,认为其挡住自己铺子的路,与唐某某争执继而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只某某使用秤杆打了唐某某一棍,造成唐某某右侧第8、9、10肋骨骨折,经鉴定:唐某某构成轻伤二级。后被不起诉人只正国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刑事和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只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堂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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