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高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可某某(外文名O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公民,护照号码A0891****,大学文化,租住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村**号**室,**大学学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3日、自2020年2月28日至3月27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4日至2月28日)。
经审查认定的事实:
2019年7月1日,犯罪嫌疑人可某某从杭州到无锡与杨某某见面并发生性关系,后杨某某为他人提供农业银行卡接收多笔汇款共计人民币24.2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认定可某某涉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仅有杨某某指认可某某是与杨某某聊天并委托杨某某代为取款的人,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因此不能认定可某某主观上具有诈骗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海市火炬高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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