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二刑不诉〔2020〕1552号
被不起诉单位台州市**工艺礼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地址台州市黄岩区澄江街道**村,法定代表人牟某甲。
诉讼代表人牟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台州市**工艺礼品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澄江街道**村**号。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台州市**工艺礼品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被不起诉单位台州市**工艺礼品有限公司负责人牟某丙,在与台州市**有限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手续费方式通过路桥小商品市场一个体户取得台州市**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七份,税额人民币94626.36元,价税合计人民币651252元。2015年12月、2016年1月,被不起诉单位台州市**工艺礼品有限公司将上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
至2019年6月,被不起诉单位台州市**工艺礼品有限公司补缴了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和罚款。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牟某甲供述,并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工商登记资料、税务稽查签证、税务稽查执行报告、税收完税证明、记账凭证、应付账款细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案犯黄某某的供述、归案经过及身份说明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台州市**工艺礼品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已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台州市**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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