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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台州市某某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五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单位台州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路**号,法定代表人杜某甲,执行董事、经理。

诉讼代表人杜某乙,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031996********,台州市**公司监事,联系电话137*******。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台州市**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4月26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区公安分局于2020年5月26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0日、4月13日、6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不起诉单位台州市**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其法定代表人杜某甲,为了公司业务需要,向临海市**有限公司、台州市**厂等多个厂家陆续回收废矿物油和废乳化液油水混合物,贮存在黄岩区北城街道**村的仓库内。杜某甲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在对回收的废矿物油进行沉淀处置和对废乳化液油水混合物进行拼桶处理时,致使部分废矿物油和废乳化液油水混合物渗漏到仓库北面的**葡萄园水沟内。2019年5月15日,黄岩环保局执法人员在上述仓库内当场查获废矿物油18桶和废乳化液油水混合物23桶,经称重废矿物油含桶净重3.02吨,废乳化液油水混合物含桶净重5.14吨。经鉴定,废矿物油和废乳化液油水混合物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内的危险废物。经监测,葡萄园水沟内采集的水样石油类浓度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2表I(3类)标准10倍以上。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成立,其成立后回收的废乳化液油水混合物和废矿物油的数量及排到外环境的数量不清,因此,认定单位污染环境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台州市**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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