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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台州市黄岩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二刑不诉〔2020〕1530号

被不起诉单位台州市黄岩**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9133100358********,地址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台州市黄岩**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份,被不起诉单位台州市黄岩**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某某在路桥良一市场附近向一摊主购买模具钢,在与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无实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通过该摊主取得由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份,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427756.4元,税额合计人民币72718.6元,税价合计人民币500475元,后用于公司申报抵扣。

2019年11月,被不起诉单位台州市黄岩**有限公司补交了增值税、滞纳金、罚款等计人民币31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有户籍证明、企业工商登记资料、纳税人基本情况调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彩照、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协查函、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丰台辖区)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台州市税务局笫一稽查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等材料、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收缴款书、证人金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台州市黄岩**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已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台州市黄岩**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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