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台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78****,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个体户,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9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台某某与家属刘某某及同学李某某、叶某某等人在六安市叶集区史河路“**排挡”吃饭并饮酒,台某某酒后驾驶皖N9P1**号小型汽车沿史河路行驶过程中被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 被不起诉人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 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安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