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白山市八道江区,现住白山市浑江区三道沟镇**村,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972*******。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白山市公安局东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山市公安局东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于2020年7月27日20时许,为了捕鱼挣钱,明知处于禁渔期,驾驶自己家的小船至白山市浑江区三道沟滴台村附近的鸭绿江内100米处,使用自制挂网进行下网捕捞水产品,下完网后上岸被白山市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后责令其将下在江内的挂网全部收回。经吉林省云峰水库边境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对史某某自制挂网进行认定,史某某捕鱼时间处于禁渔期,史某某所使用网具属于禁用渔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不起诉人史某某供述与辩解;
二、书证:
(一)案件来源;
(二)立案决定书;
(三)抓捕经过;
(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五)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一份等;
(六)认定书及宣传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所涉嫌的犯罪事实,且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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