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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交通肇事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311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新野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2日16时40分许,在河南省新野县城滨河路北段三里河路口道路处,被不起诉人史*驾驶豫R****轻型普通货车由北向南行驶,与由东向西行驶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樊*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史*让同车的刁*拔打110、120报警电话。经鉴定,被害人樊*系交通事故造成严重颅脑损伤经抢救死亡。经认定,被不起诉人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19年12月26日,除保险赔偿外,被不起诉人史*方另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70000元,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史*案发后主动拔打了110报警、120急救,并主动与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调解且积极赔偿,最终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犯罪嫌疑人马*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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