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住高陵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高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高陵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陕西国有律师事务所律师郭甲
本案由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0时左右,犯罪嫌疑人史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7小型普通客车沿高陵区**南路由东向西行驶时,被我大队执勤民警查获,随即,我大队民警将史某带往高陵区**医院抽血并封存。经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20】1952号血醇检验报告,史某血醇浓度为112.07mg/ml。史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做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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