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一部刑不诉〔2020〕Z149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1523211993********,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现住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号楼**单元**室,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0日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现已审查终结。
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2月30日16时30分许,杨某某报警称2019年08月23日,在科尔沁区团结路**店内,被一名叫陈某某的男子,以帮忙办理孩子上学的事情为由,骗取人民币45000元。经被不起诉人陈述,陈某某问史某某能不能办跨学区上学,史某某说能办,并指使陈某某向报案人杨某某索要45000元,陈某某收到钱后,将钱交给史某某,史某某当场分给陈某某2400元后,史某某将其中的29000元交给办事的人张某某,剩余的钱据为己有。后张某某回复史某某称此事办理不了,并于2019年10月份至11月份期间,分5次将29000元退还给史某某,史某某也将该笔钱据为己有。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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