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鄯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甲,曾用名:史某乙,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1********455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侯集乡**村***号,住:鄯善县辟展乡大棚区,2019年9月7日被不起诉人史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鄯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189********.
本案由鄯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18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史某甲在鄯善县大东湖大棚区(E90.3264440;N42.862188),驾驶新K*****灰黄白色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由东向西起步行驶时,将躺在地上的被害人李某某碾压,造成被害人李某某失血性休克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史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史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鄯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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