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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检公诉刑不诉〔2014〕6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家住湖北省襄樊市枣阳市**镇**村**组。身份证号码:420681969********。2014年2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6日信丰县公安局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12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18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驾车由信丰县城沿**公路往安远县城方向行驶。18时20分许,当其驾车行驶至信丰县**镇**村**路段时,因史某某驾车未确保安全行驶且遇老人横过公路时未停车让行,导致其所驾车辆碰撞到在其同向前方自左往右横过公路的行人张某某,造成张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以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及时报警,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且史某某已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起诉。

201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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