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0〕140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21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检察院职工,山东省滕州人,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史某某驾驶皖******号牌小型轿车头朝西尾朝东停在泗县**路**桥西侧非机动车道内停车位上,在开车门时,与沿非机动车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被害人张某某的驾驶的一辆二轮电动车相刮碰,造成车辆损坏,二轮电动车驾驶人张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史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继发急性呼吸衰竭死亡征象。经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认定,史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9年11月2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并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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