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5195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高淳区**街道**村**号。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史某某驾驶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搭载其妻子彭某某(女,殁年65岁)沿高淳区红南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傅青线交叉路口,与沿傅青线由南向北行驶通过该路口邓某某驾驶的苏AV****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致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及彭某某受伤,彭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11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彭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史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属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被害人系其妻子,其岳父母对其表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