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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保险诈骗案)_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枣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3197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镇**村**号,现住该地,务农。2018年12月7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枣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可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可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14日,枣强县**镇人民政府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投保河北省分公司农村基层干部家庭财产保险,保单号为PLVS2014131100********,该保单下包括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在内共计16名村干部投保,每人缴纳保费100元,作为该保单的受益人。2015年1月14日晚19时许,枣强县**镇**村郑某某家南房失火,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利用该事故,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处理事故时谎称自家房屋失火,骗取保险金额11270元。2015年10月27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得知公安机关侦查该案后已退还全部保险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已退还全部涉案款物,未给保险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且被不起诉人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枣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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