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呈检公诉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21995********,彝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晋宁区**街镇**村**号,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6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史某某乘坐赵某某(已起诉)酒后驾驶的云******轿车在滇池国家旅游渡假区环湖东路与石城村路交叉口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史某某欲将车辆驶离绿化带未果,后被民警查获。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明知赵某某醉酒驾驶还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欲让赵某某逃避法律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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