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内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71979********,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内黄县**乡**村**号。2020年10月23日因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10月18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内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史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豫E****的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内黄县枣乡大道与繁阳一路交叉口时,被内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史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3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无违法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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