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殷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8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现住安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15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史某某酒后驾驶豫E*****号小型轿车,沿安阳市殷都区文体路从西向东行驶至文体路与钢一路交叉口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史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mg/100ml。
本院认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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