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01时许,犯罪嫌疑人史某某在柘城县工业大道惠丰小厨饭店饮酒后驾驶豫N639**小型轿车行驶至柘城县工业路路段,在停车休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瑞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鉴定史某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6.8mg/100ml。
本院认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史某某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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