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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潞检刑二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曾用名:史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镇*村*街*号,住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贺晓龙,长治市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29日移交本院审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22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史某某醉酒后驾驶晋D*****灰色本田锋范牌小型轿车,沿长治市潞州区太行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山西凤凰胶带有限公司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长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史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查获经过等书证;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史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9.92mg/100ml,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其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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