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系天津市**通讯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东区**园**号,住天津市河东区**园**号。2020年10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1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史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津M****1银色卡罗拉牌轿车从本市东丽区天山路一小吃摊出发,沿天山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进入津滨大道辅路,后沿该辅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天万道交口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史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12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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