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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4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路**,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园**号楼**单元**号。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5月14日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0时47分许,史某某醉酒后驾驶宁A****6号白色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大武口区建设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文安小区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史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3mg/100ml。

本院认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有悔罪表现,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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