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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13021996********,汉族,高中毕业,务工人员,住南阳市宛城区汉冢乡。2015年8月5日因寻衅滋事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金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3月2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我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1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史某某醉酒驾驶豫RRY3**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南阳市南新路自北向南行驶至盛世龙源小区附近时,被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七勤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史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43mg/100ml;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史某某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84.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的供述; 2、南阳市公安局血醇鉴定、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3、查获经过、身份证明等。

本院认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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