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盂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87********,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村,住山西省盂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2020年7月3日中午酒后驾驶晋C*****白色大众牌小型汽车,从盂县秀水镇世纪华庭小区到盂县南娄镇东垴村途中,14时56分行至省道216线二公里处(盂县秀水镇中兰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
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 (晋方正司鉴[20201鉴字第87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从送检的史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3.45mg/100ml。
本院认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无前科,未发生事故,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其犯罪事实及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盂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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