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8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县,现住孔家庄镇**村**街**巷**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史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冀G9****的黄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南环G110国道路口北执勤交警查扣。经法医现场抽血北京市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中的酒精量为95.43mg/100ml。史某某对其涉嫌危险驾驶罪认罪认罚,且系初犯。
本院认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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