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新区检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出生于安徽省来安县,住安徽省来安县**镇**街**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来安县**镇**路**号**室)。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1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史某某酒后驾驶皖MT****小型轿车沿南京江北新区葛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部干线和浦淮路路时,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史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5.0mg/100ml血。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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