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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166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县**路**院**排**室,现住保定市莲池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史某某酒后驾驶京*****黑色沃尔沃小型越野客车,沿保定市长城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与东风路交叉口北3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检测,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06毫克/100毫升;经抽血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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