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166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县**路**院**排**室,现住保定市莲池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史某某酒后驾驶京*****黑色沃尔沃小型越野客车,沿保定市长城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与东风路交叉口北3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检测,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06毫克/100毫升;经抽血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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