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元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3197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现住元氏县**家属院**单元**楼**室,个体。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元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元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9日20时许,史某某驾驶小型机动车号牌为冀A*****行驶至元氏县元许线处,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元氏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史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2.3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送检血样受理回执,驾驶证查询信息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现场笔录;
2.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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